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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偵聲字第1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振楷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經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079號)判決後,於民國000年00月間起 接受心理治療,之後未曾再犯。本件被告已坦承犯行,願意 接受法律制裁,無再犯可能,亦無與其他人勾串之虞,原羈 押原因已不存在,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雖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因本件被告業經檢 察官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2月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9號繫 屬本院,此有上開案件移審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案既已起 訴,則被告已非屬偵查中受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難再就 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予以審酌,故本件聲請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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