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培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玖公克 、零點捌陸玖公克、零點柒參貳公克、零點捌零伍公克,併同難 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姜培勝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該案中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共3.3 06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 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 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 、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 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被告施用毒品另案觀察、 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撤緩毒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 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鑑定(實驗室分析編號分別為DAB 3162-1、DAB3162-2、DAB3162-3、DAB3162-4),結果均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9公克、0.869公克、0 .732公克、0.805公克),有該公司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4紙附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毒偵字第1505號卷第179-185頁),併同難以完全析離 之包裝袋4只,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 ,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 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