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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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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素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1.072公克,併同 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3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素薇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 ,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 餘淨重共1.07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 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 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 、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 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 12年度毒偵緝字第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㈡、而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1.072公克,有該公司000年0月0 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供參,併同難以完全 析離之包裝袋3只,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 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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