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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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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鴻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34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7號),而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僅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前實秤毛重 零點陸壹公克、剩餘量零點貳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 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魏鴻宇於民國112年1 月18日凌晨1時1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 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甲基安非他 命1包(驗餘淨重0.259公克),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終結,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6號、112年度撤緩 毒偵緝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9公克),屬違禁物,有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 稽。爰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 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 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 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 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 意旨),職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自明。再者,甲基 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合先敘明。 三、本院查: ㈠被告魏鴻宇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 4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 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13號、111年度緩 字第167號、111年度緩護命字第113號、111年度緩護療字第 4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6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96號、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6號、112年度撤緩字第32號、112年度 撤緩毒偵緝字第39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7號、112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61號卷證各壹宗在卷可佐。  ㈡又扣案之白色結晶壹包(含包裝袋,驗前實秤毛重零點陸壹 公克、剩餘量零點貳伍玖公克),送經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2年2月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蒐證證物彩色照片2張附卷可稽【見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65號卷,第109頁、 第115頁、第117頁】。綜上,足證扣案之白色結晶壹包,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 禁物無訛。職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含包裝袋,因甲基安非他命附著於包裝上剝離不易,應將 包裝之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實秤毛重零 點陸壹公克、剩餘量零點貳伍玖公克),屬違禁物,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諭告宣告沒收銷燬 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 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 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 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  ㈢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自應毋庸沒收銷燬之 ,併此敘明。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就上開僅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併啟被告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再 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 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 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 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 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 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 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 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 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 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 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 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 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 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 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 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 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 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 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 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 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 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 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 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 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 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 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悔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 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 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 ,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 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 不改,積足滅身,且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 流,是自己當下一念貪吸毒癮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 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 ,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 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 自己善思反省,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正善抉 擇不吸毒、不違法犯紀之鋤頭耕耘自己心田,就不容易繁殖 吸毒慾望,只要力行自己不殘害自己,一定會有收獲,保護 自己亦係保護大家,則日日平安喜樂,永不嫌晚。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 條 第2項、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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