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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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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160號、第1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160號、第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驗餘淨重0.345公克、1.736公克 、0.198公克),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 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0、161、162、163號、112年度毒偵字 第7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 卷宗屬實。上開案件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詳見附表編 號一至三),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 驗室111年8月18日、111年9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 紙(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卷第135頁、111年度毒偵字 第1444號卷第183至185頁)附卷可稽,堪認前揭扣案物係屬 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 袋,衡情難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 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違禁物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 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 註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348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345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1包 實驗室分析編號 DAB2167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1.745公克、取樣0.009公克、驗餘淨重1.73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1包 實驗室分析編號 DAB3020-1 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200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0.198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1包 實驗室分析編號 DAB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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