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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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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第319、3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均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明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毒偵緝第319、3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 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係屬違 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 ,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 8 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製 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自係 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 所有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緝第319、3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 之吸食器2組,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毒品一情, 已據被告供述明確,經送鑑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 00000號、111年4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 卷可參,均屬違禁物無訛,應均依毒品危害防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 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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