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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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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士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180號),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微量難以析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壹支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聲沒 字第31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0號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內容 。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 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 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 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 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 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職是,查獲 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第3項自明。另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 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 銷燬之。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之規定,得諭知 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 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吸食器,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 著器具、包裝袋內,無從析離,該器具、包裝袋自應隨同毒 品一併沒收銷燬,合先敘明。 三、本院查:  ㈠被告曾士維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8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聲沒字第31號、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180號檢察官聲請書、同上署113年度聲沒字 第3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9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88號、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0號、112年度偵字第8890號卷證各壹 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徵,是上開事 實,堪以認定。   ㈡惟扣案之含有微量難以析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 筒壹支,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結果,檢出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0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蒐證照片、扣 押物品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職是,上開扣案之含有微量難 以析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壹支,因內含有微 量難以析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注射針筒整體視為第一 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 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 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 旨)。  ㈢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應毋庸沒收銷燬之。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就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併啟被告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再碰觸毒品 及違法犯紀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 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 ,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 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 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 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 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 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 ,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 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 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 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 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 ,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 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 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 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 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 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 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 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 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 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 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 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 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 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悔照顧自 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 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已過,命亦 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錢, 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 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毒癮慾如防逆水 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念貪吸毒癮慾之塞智 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 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 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 出錢出力嗎?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宜早日改過 從善,就從現在當下正善一念心抉擇不吸毒之力行,多比賽 存平安、健康、錢在己身,不要比賽存毒在己身,自己亦善 思不毒害自己,則日日平安存健康,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 ,永不嫌晚。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 條 第2項、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慈恩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31號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0號   被   告 曾士維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              00巷00號3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 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曾士維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21時45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快樂旅社502號房,為警執行臨檢 勤務而場查獲並扣得沾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1支,而涉持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 8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針筒1支,檢出海洛因成 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並諭知銷燬。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蕭詠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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