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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交簡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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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交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文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偵字第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文一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 所載「無障礙物」,應更正為「無其他障礙物」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丁文一任意棄置電線, 致告訴人林建成受有傷勢,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對其 有所賠償,實屬不該,惟被告犯罪後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被告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 業、經濟小康(見偵卷第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303號   被   告 丁文一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文一於112年6月5日上午9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本案自用小貨車),沿基隆市信義區 深澳坑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基隆市○○區○○○路000號前 時,本案自用小貨車因不慎勾觸脫落之監視器電線而無法動 彈,被告丁文一本可預見,若任意將監視器電線自本案自用 小貨車取下,棄置在地面,恐致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在車輛 行進時,因不慎絆觸而發生交通事故,而依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 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仍任意棄置 前開電線於地面,適林建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 基隆市○○區○○○路000號對向車道處時,因勾觸脫落之監視器 電線而倒地,致林建成受有四肢多處擦傷之傷勢。嗣經林建 成報警,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建成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文一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之證述相符,並有基 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 片黏貼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及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112 年6月7日診斷證明書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 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丁文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淑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瑋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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