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1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億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0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億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零捌公 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詹億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詳後述 )。詎其猶不知戒慎,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 16日上午9時許,在停放於基隆市○○區○○街00號前,其所租 賃之自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再以火加 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 中午12時許,為警在上開地點緝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808公克),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詹億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毒品初步篩 檢表、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檢體管制簿(檢體編號:AF1208 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000年00月00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12年10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 鑑定書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照片)等 件可佐。 ㈢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9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8月22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 緩毒偵字第11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其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 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號、第24號、第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憑。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其犯行堪為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 為供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 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前已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而經不起訴處分,業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 典,竟不知戒除毒癮而一再施用,惟施用毒品本質上為戕害 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及社會,且該犯罪 類型於生理及心理上具有特殊之成癮性;兼衡其施用之情節 ,及坦承施用毒品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808公克,純度為77. 3%,純質淨重0.0680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2年10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因其上亦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是亦均應整體 視為毒品之一部,併為沒收銷燬之;而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