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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妨害自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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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廷奕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1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廷奕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林廷奕於警詢中自陳本次係為向吳雅雯催討被告叔 叔之借款,始經由告訴人張麗雲居住之城上城社區務秘開啟 大門,由電梯對面的安全門上到告訴人住處門口並按門鈴, 顯見被告全然無視告訴人之合法權益,恣意侵擾告訴人,法 治觀念嚴重偏差;犯後於警詢中坦承並未透過社區警衛或務 秘通知告訴人、未經上開人同意及陪同,兼衡其教育程度高 中肄業,現為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妮、李承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083號   被   告 林廷奕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居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廷奕與張麗雲素不相識。詎林廷奕竟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 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未經張麗雲 或社區其他住戶同意,擅自進入基隆市安樂區城上城社區A 棟社區大樓,並由安全梯上至6樓張麗雲住處門口公共空間 。嗣經張麗雲察覺後旋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麗雲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廷奕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中供陳在卷,核與告訴人張麗雲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 視錄影畫面光碟1份暨翻拍畫面2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 嘉 妮 李 承 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 富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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