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家暴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13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誌偉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00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 偵字第946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應補充「家庭暴力防治 法所稱之「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 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同法所 稱之「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 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夫 妻關係,有全戶戶籍資料存卷可憑,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甚明。核被告所為,係係觸犯家庭 暴力罪,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惟因家庭暴力 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規定,自應依刑法傷害 罪論罪科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竟因夫妻間發生細故口角即出手傷害,足見被告不知以理性 、和平解決問題,漠視他人身體權益,亦破壞社會安寧秩序 。惟衡之被告犯後業坦承不諱,態度尚可,暨其素行(從無 前科,見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自述專科肄業之 智識程度、從事殯葬業、經濟小康(見偵卷第11頁被告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463號   被   告 乙○○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              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為配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乙○○因故與甲○○發生爭執而心生不滿 ,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4日21時許,在基隆 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1樓,徒手毆打甲○○左臉部, 致甲○○受有左臉部挫傷、左耳挫傷、左耳膜部分破裂及左外 耳道出血之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且 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時及偵訊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基 隆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2年6月14日診斷證 明書1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宜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韓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