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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妨害風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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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鵬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0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指 定之期間,接受參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 「聲請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照片19張」之記載, 更正為「照片16張」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上揭於不特定人得以進 出之商業大樓2、3樓樓梯間公然裸露生殖器並做出手淫動作 之行為情節及對於公眾造成之危害程度,兼衡其犯後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偵卷第29頁個人戶籍 資料),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目前為學生之生活狀況 及其並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的諭知: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思慮不周,致犯本罪 ,惟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應已知悔悟,信其經此追訴審判後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 刑2年,以啟自新。另考量被告所為上開犯行,顯係因法治 觀念不足所致,為確保其於緩刑期間深自惕勵,進而慎行, 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 與被告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 定,命被告應接受檢察官指定之3小時法治教育課程,並依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俾觀後效。倘被告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 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秋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143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00號之1 (指定送達地址)             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妨害風化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 13日12時10分許,尾隨證人乙○進入基隆市○○區○○路00號3樓 ,然後在該不特定人得進出之商業大樓2、3樓樓梯間,脫下 褲子露出生殖器手淫供不特定人觀覽,足生損害於社會之善 良風氣。適為乙○撞見狀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不諱,並 經證人乙○證述明確,復有照片19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 自白堪信與事相符,其涉犯妨化風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妨害罪嫌,請依法論 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秋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雷丰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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