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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113年度基簡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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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113年度 基簡字第5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案由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017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易字第6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事實及理由欄一、第1至2行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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