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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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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12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5行所載「111年11 月5日」更正為「111年10月5日」,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於112年12月6日修正公 布,並於公布日生效施行,然係增列第6至8款保護令裁定事 由,其餘則未修正,對於本件犯行,並無法律實質變更之情 形,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規定。 另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係指對於 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 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6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 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完成處遇計畫本須接受多次治 療及輔導,是被告多次未依上開通知日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 處遇計畫,皆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之下,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且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 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保護令之前 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竟仍 再次無視保護令之內容,而違反法院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之裁定,顯缺乏法治觀念,且有害於家庭暴力之防治。考 量其所為尚未對他人造成直接不法之侵害、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287號   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核發111年 度家護字第18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甲○○應完成12小 時之認知教育輔導,並應自該保護令核發之10個月內完成( 即112年5月12日),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新北市政府 衛生局並於111年7月26日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31355號函 通知甲○○,應自111年8月12日起參加「新北市家庭暴力認知 教育團體」,每次2小時,共計須出席6次,並以雙掛號郵寄 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未接獲郵局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處遇單位再於111年8月15日、8月29日及9月19日 以簡訊通知甲○○處遇計畫執行訊息,甲○○於111年8月12日至 9月23日間出席2次,缺席4次(出席日期:8月19日、9月2日 、缺席日期:8月12日、8月26日,'9月16日、9月23日)。詎 甲○○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並已收受執行處遇通知,竟仍 在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在其後處 遇機關於111年11月5日以雙掛號通知(同次訊息另於111年10 月17日、同月24日、同月31日以簡訊通知)、又於111年12月 28日以雙掛號通知(同次訊息另於112年1月13日、同年2月4 日、同月10日以簡訊通知)、再於112年3月17日以雙掛號通 知(同次訊息另於112年3月26日、同年4月7日、同月10日以 簡訊通知)甲○○須參加處遇計畫,惟甲○○均未出席亦未請假 ,僅完成認知教育輔導4小時(依上開保護令需完成12小時 認知教育輔導),未完全接受12小時之認知教育輔導,致未 完成前述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坦承有收到通知但是沒有去出 席認知輔導教育。 (二)新北市政府112年6月1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23408078號函 暨所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83號民事通常 保護令影本、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1 年7月26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31355號函、111年10月5 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39224號函、111年11月28日新北 家防綜字第1113449205號函、112年3月17日新北家防綜字 第1113498009號函、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心蔡○達處遇計畫執行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渝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邱品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 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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