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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凱 籍設基隆市○○區○○路00號0樓(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76號、11 2年度訴字第54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凱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376號、112年度訴字第5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6月,緩刑2年,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確定(下簡稱前 案)。復於緩刑期前之111年2月11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以 112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於112年12月13日 確定(下簡稱後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 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 其預期效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 二、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 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 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 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有前開前、後案遭法院判決確定情形, 有上開前後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確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 月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從而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 後6 個月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 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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