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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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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睿文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所為刑 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之判決日期及書記官製作判決正本之日期「 113年1月7日」,均更正為「113年2月7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 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及書記官製作判決正 本日期「113年1月7日」之記載,其中「1月」顯係「2月」 之誤寫,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 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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