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毀棄損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宏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 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宏縉因對告訴人彭敬馨之男友簡廷翰 有所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8日13時許 ,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底層停車場內,以徒手拔斷 告訴人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之兩側後照鏡後丟棄、另以不詳方式刮損該機車之右側車 身、排氣管等處,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諭知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 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 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私下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和解書、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上 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