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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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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楷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14 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2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未曾經觀察、勒戒之被告因施用毒品,經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規定, 為「附命緩起訴」處分者,若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完成戒癮 治療,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因不等同曾受觀察、勒戒 之處遇,自應回復原緩起訴處分不存在之狀態,由檢察官依 現行法規定為相關處分,不得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不諱,且採尿送鑑確呈施用上開毒品之陽性反應,有聲請 書所載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相對應之尿液檢體對照表在卷 可參。又被告前雖曾經檢察官為附命緩起訴,然依上開說明 ,不等同曾受觀察、勒戒之處遇,且其迄未曾因施用毒品經 觀察、勒戒,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佐,依上開說明,自應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綜上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觀字第28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號   被   告 甲○○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8日 上午7、8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住處,以玻 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 上午10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因形跡可 疑為警盤查時,查獲其持有含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罐1個, 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所採集 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 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59903)各1紙在卷可參,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 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63號為「附命 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上開案件之緩起訴 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及遵守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之處遇措 施,緩起訴處分因而遭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133號 撤銷,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其遵守法律之 意識薄弱,難認其符合進行戒癮治療之要件。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 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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