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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向信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向信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 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 減輕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受刑人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 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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