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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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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智存 具 保 人 胡智超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智超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胡智超因被告胡智存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 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該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經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 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應督促被告遵期到案執行, 惟具保人亦未能督促被告遵期到案執行等情,此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基隆地檢署送達證書、拘 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 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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