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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云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云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玖月;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云亮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1條第5、7款、第53條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就附表所示之罪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 之罪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 酌附表所示之罪罪名相同、犯罪時間之間隔,暨受刑人於本 院傳真函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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