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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志明因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 2項,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聲請檢察官定應執 行刑(附表編號1、5關於併科罰金部分,未於聲請定應執行 刑之列)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 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正當;又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 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 ,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 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 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予受刑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經本院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界線、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1、5所示之罪為幫助洗錢罪,罪質相同,附表編 號2-4所示之罪則為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並 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非長、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被告 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並無意見(參本院卷附受刑人陳 述意見狀)等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受刑人蔡志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1萬元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9月17日至同年月19日 110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8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20號等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2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2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 12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 12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6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2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 12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 12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5日 112年5月22日 112年5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2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4號 編號2-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聲請書誤繕為2-3曾定刑,應予更正)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 111年4月4日至同年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520號等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 1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4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法院 臺灣基隆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 1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430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2日 112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89號 編號2-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聲請書誤繕為2-3曾定刑,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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