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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又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 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 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 ,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 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 院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時間非長 、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經本院函詢被告對於本案定應 執行刑之刑度,其未具狀表示意見等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受刑人陳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3日 112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51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9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37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7日 112年8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37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4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5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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