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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美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連美玲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 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 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尚未執畢。此悉由 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連美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1日 110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3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16號 111年度易字第3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2年7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16號 111年度易字第300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2年8月7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14號(編號1已於112年8月13日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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