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侑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侑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侑軒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 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 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 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 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 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 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 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審簡字第547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判 決,且於111年10月1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 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 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 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 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 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 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 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經函詢受刑人後,受刑人並未函覆意見,爰審酌受刑人 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行為次數,綜合評斷其 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於不逾 越上述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附表:受刑人何侑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7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7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日至111年3月8日 111年5月12日(2次) 111年5月14日(5次) 111年6月8日(2次) 111年6月9日(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01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857 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2 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 年度審簡字第 547 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 813 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 663 號 判決日 111年8月29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4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 547 號 111 年度金訴字第 813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663 號 確定日 111年10月12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 112 年度執撤緩助字第 35 號、新北地檢 113 年度執撤緩字第 4 號 士林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2173 號 新竹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2770號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9 號 判決日 112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9 號 確定日 112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2 年度執字第1395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