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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雅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雅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婕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法務部○○ ○○○○○○○○○○○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7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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