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琮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琮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琮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 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2月2日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