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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扣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扣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扣字第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第 三 人 Tether Limited(泰達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第三人持有不詳被告詐欺案件之犯罪所得,聲請扣 押該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三人Tether Limited(泰達公司)0x14091f1d0a422Ccc678217 EDfF90745D64bD9EB1、0xbEeF863BC81ABEacZ0000000000F069bE0 9ac3F0兩組錢包之USDT准予扣押。 理 由 一、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 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條之1第3項第1款、 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 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 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第 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嫌詐騙蔡舜傑等145人之詐欺案件 ,聲請人認第三人持有該不詳被告詐欺犯罪所得,聲請扣押 該財產。亦即第三人TetherLimited(泰達公司)0x14091f1 d0a422Ccc678217EDfF90745D64bD9EB1、0xbEeF863BC81ABEa cZ0000000000F069bE09ac3F0兩組錢包之USDT准予扣押,經 核尚非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民國113年3月31日18時止,逾 期不得執行。 註:本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之規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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