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如 選任辯護人 吳孟庭律師 張義閏律師 謝清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續字第22、23、2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94、12 25、1697、4028、4139、77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 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怡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 0萬元。 事 實 一、林怡如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 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予他人,可 能供作他人收領詐騙款項之用,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先於民國111年5月3日,至基隆市○ ○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基隆分行 ,臨櫃申請辦理「啟用」網路銀行線上約定轉入帳號,又於 111年5月8日15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日光 拾玖旅店506號房間,將其在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交付與高暐宸(經檢察官另案起 訴),轉交與張軒睿(經檢察官另案起訴),並加入張軒睿 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嗣由張軒睿於同(8)日20時19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BMW廠牌藍色自用小客車,前 往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學門市前搭載林怡如後 ,轉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6樓西門好好玩旅店漢口館, 於同(8)日21時2分許,在西門好好玩旅店漢口館601號房 間,將其在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收到之網 銀線上約定轉入帳號之簡訊驗證碼14個及其在西門好好玩旅 店漢口館樓下之便利商店申辦電信預付卡門號之SIM卡,交 付予張軒睿、張力文(經檢察官另案起訴),供張軒睿、張 力文所屬詐騙集團詐欺之用,以此幫助他人犯罪使用,並於 同(8)日22時許,搭計程車離去。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 上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等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 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 或存入林怡如上開2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匯 出,並層轉上手成員,以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上開犯罪所 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經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發現受 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除未提告者外)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太平分局、大雅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 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 ㈠被告林怡如於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告訴人等或被害人等之指述及文書證據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違背同法第2條第2款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 錢罪處斷。 ㈢被告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民國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條文原規 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乃將『偵查或審判中」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核屬刑法 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自應有上開新舊法比較規定之 適用。故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新法規 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第2項之 規定。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其幫助洗錢犯行已自白不 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相關資料 予他人不法使用而幫助詐欺、洗錢,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 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因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使被害 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提領或移轉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 向,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致使 被害人難以向施行詐術者求償,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 國內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然被告業坦認犯行,犯 後態度不惡,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 危害、已賠償部分告訴人等或被害人所受損害(如附表備註 欄所示),自述大學就學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見本院 卷第1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良好,此次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多名告訴人或被害人如 附表所示,有本院電話紀錄、辯護人陳報之匯款紀錄存卷可 參(見本院金訴卷第125至135頁、第185至229頁),堪認被 告悔悟至誠,本院衡酌上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 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 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又為使其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 免再度犯罪,並強化其法治之觀念,自以命履行一定負擔為 宜,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自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觀後效。倘其 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4 款之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特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 備註 1 白淑菁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4日以LINE與告訴人白淑菁結識,再佯稱:可投資「合眾」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白淑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2時47分 2,100,000元 ①111年5月14日18時49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111至113頁) ②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偵26602卷㈠第117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何錦成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8日前某日以LINE與告訴人何錦成結識,再佯稱:可投資「合眾」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何錦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5時12分 536,200元 ①111年5月12日18時42分警詢(偵1225卷第9至11頁) ②匯款執據、對話截圖(偵1225卷第35至64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1225卷第29至34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 ③被告已賠償53,620元  3 呂溢淇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某日以LINE與告訴人結識,再佯稱:可投資「華鼎」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呂溢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0時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21日13時14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130至132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周筱琪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以LINE與告訴人周筱琪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周筱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3時48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19日22時35分、6月7日22時47分警詢(偵8479卷第9至15頁) ②匯款執據、對話截圖(偵8479卷第63至84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1年5月9日13時50分許 50,000元 5 林淑滿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以LINE與告訴人林淑滿結識,再佯稱:可投資「華鼎」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林淑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0時40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18日10時56分警詢(偵26602卷第153至155頁) ②存摺封面影本、匯款紀錄(偵26602卷㈠第163至16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5 ③被告已賠償5,000元   6 林惠雪 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與告訴人林惠雪結識,再佯稱:可投資「華鼎」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林惠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0時19分許 30,000元 ①111年5月29日12時21分警詢(偵7166卷第9至10頁)  ②匯款執據、對話截圖(偵7166卷第11至30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1年5月9日10時51分許 30,000元 7 倪于涵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以LINE與告訴人倪于涵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倪于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1時50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5月29日21時47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181至185頁)  ②匯款執據、對話截圖(偵26602卷㈠第189至199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張桂庭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以LINE與告訴人張桂庭結識,再佯稱:可投資「華鼎」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張桂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0時2分許 10,000元 ①111年6月19日13時6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205至206頁)  ②匯款執據、對話截圖(偵26602卷㈠第209至219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8 ③被告已賠償1,000元   9 陳秀娟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以LINE與告訴人陳秀娟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陳秀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0時24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5日11時37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223至226頁)   ②告訴人元大帳戶交易明細(偵26602卷㈠第232至234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9 ③被告已賠償10,000元   111年5月9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10 魏弘傑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以LINE與告訴人魏弘傑結識,再佯稱:可投資「華鼎」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魏弘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9時53分許 70,000元 ①111年6月2日11時3分警詢(偵1697卷第25至28頁)  ②匯款執據、對話截圖(偵1697卷第33至80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1697卷第17至24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王雪映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以LINE與告訴人王雪映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王雪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5時11分許 30,000元 ①111年6月24日16時32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254至257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247至249頁、第259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2 王馨彗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以LINE與告訴人王馨彗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王馨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1日9時27分許 45,000元 ①111年5月18日14時22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263至266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27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 吳錦雲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以LINE與告訴人吳錦雲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吳錦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1時24分許 300,000元 ①111年5月16日14時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279至280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28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3 ③被告已賠償3萬元  14 呂秀美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以LINE與告訴人呂秀美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呂秀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1時57分許 100,000元 ①111年5月11日17時50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 287至290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293至294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1年5月10日12時47分許 100,000元 111年5月11日12時1分許 300,000元 15 李坤淀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日前以LINE與告訴人李坤淀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李坤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2時53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21日12時10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 298至303頁) ②匯款紀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30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1年5月9日12時55分許 50,000元 16 李秉榛 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與告訴李秉榛人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李秉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2時55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5月24日15時42分 警詢(偵26602卷㈠第3 12至315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31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 林顯照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以LINE與告訴人林顯照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林顯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1時20分許 30,000元 ①111年5月24日15時42分 警詢(偵26602卷㈠第319至323頁) ②匯款記錄、對話截圖(偵26602卷㈠第325至331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8 洪國斌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5日以LINE與告訴人洪國斌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洪國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4時9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21日1時10分 警詢(偵26602卷㈠第341至342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343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8 ③被告已賠償5,000元 19 胡爾津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日以LINE與告訴人胡爾津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胡爾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21日22時13分 警詢(偵26602卷㈠第346至347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349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9 20 徐宏吉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以LINE與告訴人徐宏吉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徐宏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2時57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22日22時20分 警詢(偵26602卷㈠第352至353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357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0 21 張櫻逸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以LINE與告訴人張櫻逸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張櫻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1日11時25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21日20時警詢(偵26602卷㈠第360至361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36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1 ③被告已賠償5,000元   22 黃昭欽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以LINE與告訴人黃昭欽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黃昭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1日9時43分 40,000元 ①111年6月24日11時55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371至373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2 23 黃素貞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以LINE與告訴人黃素貞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黃素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9時44分 20,000元 ①111年6月23日21時5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378至379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383至384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11年5月10日12時33分 10,000元 24 楊騰州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2日以LINE與告訴人楊騰州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楊騰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0時32分 50,000元 ①111年5月19日15時12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387至391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401至402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11年5月11日9時45分 50,000元 25 蔡佳翰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某日以LINE與告訴人蔡佳翰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蔡佳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3時42分 80,000元 ①111年6月23日21時34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405至406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411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5 26 蔡孟平 (未告訴)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4日以LINE與被害人蔡孟平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被害人蔡孟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0時26分 50,000元 ①111年6月14日17時56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415至417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423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6 ③被告已賠償5,000元   27 盧文瑾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以LINE與告訴人盧文瑾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盧文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1時34分 60,000元 ①111年6月27日12時25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429至431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43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7 ③被告已賠償6,000元  28 謝文彬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以LINE與告訴人謝文彬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謝文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2時30分 300,000元 ①111年6月23日14時28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443至444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447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8 ③被告已賠償30,000元   29 謝燦霖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以LINE與告訴人謝燦霖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謝燦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2時27分 500,000元 ①111年7月1日20時5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451至453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29 30 鄭伊淑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底以LINE與告訴人鄭伊淑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鄭伊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9時59分 30,000元 ①111年8月8日16時5分警詢(偵4028卷第11至15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31 蔡美華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以LINE與告訴人蔡美華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蔡美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1時1分 30,000元 ①111年7月27日12時26分警詢(偵4139卷第39至41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③被告已賠償3,000元   32 陳孟德 (未提告)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以LINE與被害人陳孟德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被害人陳孟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3時18分 100,000元 ①111年7月7日13時51分警詢(偵4139卷第47至59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33 劉炯森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以LINE與告訴人劉炯森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劉炯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2時47分 50,000元 ①111年7月9日13時4分警詢(偵4139卷第101至102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34 曾貫秀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3月以LINE與告訴人曾貫秀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曾貫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4時17分 50,000元 ①111年7月4日13時47分警詢(偵4139卷第119至121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3 35 王基陵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日以LINE與告訴人王基陵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王基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1時19分 50,000元 ①111年12月23日16時56分警詢(偵7753卷第25至29頁) ②匯款執據(偵7753卷第 55至67頁) ③對話截圖(偵7753卷第69至89頁)  ④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111年5月9日11時24分 50,000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