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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7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8號 附民原告 郭温雅 附民被告 陳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郭溫雅對被告陳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9號案件,上開被告未據檢察官 起訴於本案,即非本案被告,且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 起訴書、併辦意旨書在卷可稽,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 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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