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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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柯冠華
被 告 陳宏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