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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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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十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火 炎                        法官 陳 培 仁                        法官 蔡 佳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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