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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0

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基交簡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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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交簡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壹萬貳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 鈺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盧 小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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