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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基簡字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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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五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 九六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音樂著作CD貳佰拾壹片、視聽著作VCD參佰貳拾貳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欄之被告姓名應更正為甲○○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 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 鈺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 碧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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