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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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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瑞簡字第七 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瑞簡字第七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 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確定。詎受刑人甲○○竟於緩刑期內 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 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年八月十八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 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暨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玉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 記 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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