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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撤緩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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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 日以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一0一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 年二月二十七日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不知每改,復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本 院於九十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其 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 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 貴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施 鴻 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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