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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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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 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九一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淨重○. ○四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為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海洛因(淨重○.○ 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 運輸、持有、施用,係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玉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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