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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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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 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業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 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以法八九矯字 第○四一八八五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屆滿日期為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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