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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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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二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肆拾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規定,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 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O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 案之安非他命毛重約四十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同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 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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