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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5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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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聲 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七0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 第五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零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聲請書。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火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 月 娥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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