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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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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拘役(詳如附表所示),均分 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 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 致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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