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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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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號、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 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貳個、注射針筒陸支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 重約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殘渣袋二個、注射針筒六支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O‧四公克均係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佳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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