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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聲請交保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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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五號   聲 請 人 洪淑萍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洪淑萍之未婚夫即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傳喚不到,拘提未獲,而通緝之,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到案後,本院以其 犯罪嫌疑重大,逃亡通緝歸案,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以兩人準備結婚,而被告係獨子,有年邁雙親要照顧,並有許多債務等待 解決云云,而聲請准其具保而停止羈押。 三、經查:該案係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後始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目前,該案有罪判決尚未確定,其羈押之原因及 其必要性俱未消失,如予開釋,顯難執行。據此,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 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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