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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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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參點陸公克、安非他命淨重柒點捌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 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 品,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七 .八三公克及海洛因淨重三.六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 款、第一款、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 貴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施 鴻 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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