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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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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右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 ○○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 金沒入,本院審理相關卷證,受刑人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送達回證 及拘提無著報告為證,足認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 致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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