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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聲字第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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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聲 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乙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具保人甲 ○○繳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元後,業經停 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查,本件受刑 人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業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經 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聲沒 乙字第五四號執行卷宗可稽,該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齊 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 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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