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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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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六號、二一 七四號、二二三一號、二五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 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九十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齊 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 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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