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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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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林 玉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俊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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