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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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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119 號、96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為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緝 字第61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 毛重為0.8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 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規定,為第二級 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晶體1 包(毛重為0.8 公克),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2 級毒品安非他 命之事實,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 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 屬違禁物。又被告所涉犯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亦有不起訴處分書1 紙附卷可考,被告施用 第二級毒品部分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物品自 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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