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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所為 之96年度聲字第 54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行所載「有期徒刑玖月」等字及第 三行所載「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等字後,均應增列「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等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 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本案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 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須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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